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案件介绍】
陈某与张某是大学同学二者关系非常好,2021年4月5日,张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1年7月15日,张某通过银行卡向陈某转账2.5万元进行了还款。经过陈某多次催要,张某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剩余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1年4月5日,张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某现金伍万元整(),收款账号:xxx,借款人:张某。陈某于2021年4月5日通过手机向张某转账元,2021年7月15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陈某元,剩余借款张某一直未归还。
陈某实际出借金额为元,借条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应当以实付金额为准。因此张某归还陈某剩余借款本金为金额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
【律师提醒】
本案中借条约定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当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等范畴,借款合同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外还需要实际支付后才能生效。当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