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借款合同规定的3点重要变化

网络 分享 时间: 收藏本文

《民法典》后,借款合同规定的3点重要变化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因此,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是不科学的。因此,(Jlls)贷款人的支付借款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

二、高利放贷行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修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制对象不再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也在这一条款的规制之列。当然,(Jlls)对于何为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虽然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款利率规定为24%和36%,但一则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二则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进行规定是否越权也存在疑问,故民法典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对于利息的规定的变化

第一种情形是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即借贷双方中即使有一方属于单位,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同样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吸收了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该解释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不过司法解释的规制对象不包括金融机构,而民法典将这一条款的规制对象扩大到所有单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就要求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如果本意是对方应支付利息,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仅要约定利息,而且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种情形、借款合同双方虽约定利息,但利率约定不明。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在此类情形下需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如果双方均系自然人,则仍然视为没有利息。若一方或者双方为单位,且不能就利率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Jlls)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此种情况下,法院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附:法条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注①摘自微信公号“经典案例库(ID:)”,文字:隋丽书

更多精彩内容 1、一个奇葩事件折射的荒诞世界 2、关于逮捕的相关新要求、新规定 3、围剿屠呦呦 4、男方:妻子出轨生女,我要离婚。女方:离就离。 法院:你们冷静冷静,不准离。民法典:… 5、6种途径,有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周易 易经 代理招生 二手车 网络营销 旅游攻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 查字典 社区团购 精雕图 戏曲下载 抖音代运营 易学网 互联网资讯 成语 成语故事 诗词 工商注册 注册公司 抖音带货 云南旅游网 网络游戏 代理记账 短视频运营 在线题库 国学网 知识产权 抖音运营 雕龙客 雕塑 奇石 散文 自学教程 常用文书 河北生活网 好书推荐 游戏攻略 心理测试 石家庄人才网 考研真题 汉语知识 心理咨询 手游安卓版下载 兴趣爱好 网络知识 十大品牌排行榜 商标交易 单机游戏下载 短视频代运营 宝宝起名 范文网 电商设计 免费发布信息 服装服饰 律师咨询 搜救犬 Chat GPT中文版 经典范文 优质范文 工作总结 二手车估价 实用范文 古诗词 衡水人才网 石家庄点痣 养花 名酒回收 石家庄代理记账 女士发型 搜搜作文 石家庄人才网 钢琴入门指法教程 词典 围棋 chatGPT 读后感 玄机派 企业服务 法律咨询 chatGPT国内版 chatGPT官网 励志名言 河北代理记账公司 文玩 语料库 游戏推荐 男士发型 高考作文 PS修图 儿童文学 买车咨询 工作计划 礼品厂 舟舟培训 IT教程 手机游戏推荐排行榜 暖通,电地暖, 女性健康 苗木供应 ps素材库 短视频培训 优秀个人博客 包装网 创业赚钱 养生 民间借贷律师 绿色软件 安卓手机游戏 手机软件下载 手机游戏下载 单机游戏大全 免费软件下载 石家庄论坛 网赚 手游下载 游戏盒子 职业培训 资格考试 成语大全 英语培训 艺术培训 少儿培训 苗木网 雕塑网 好玩的手机游戏推荐 汉语词典 中国机械网 美文欣赏 红楼梦 道德经 标准件 电地暖 网站转让 鲜花 书包网 英语培训机构 电商运营